短短的一兩年間楊家印其人:從中國船王,到中國“首負”
9月28日早間,中國富力報告書確認,收到有關部門通知,本公司執行常務董事及常務監事會副主席楊家印先生因被控犯罪行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取保候審。
在前段時間三四個月里,楊家印曾經的兩名親信依序“闖禍”,其中包括富力集團公司前副總裁陳凱韻、前執行官財務官潘萬華二人。
據介紹,富力的在岸負債涉及總值逾300億美元,可說是世界有史以來最大的負債重組行動之一。
德國大眾所關注的點欠大筆帳目的楊家印將會受怎樣的法律條文懲處?在富力在報告書之中并沒有具體提及楊家印到底犯了什么罪,因為牽涉到太多,非官方還沒了報告書,那時大家都在爭相揣測之中。
目前很多網民揣測,楊家印可能被控的犯罪行為有韋澳、行賄,違法籌資罪,抽逃資金罪,故意殺人罪等等。結合富力前段時間一兩年發生的前述情形,以及過去一兩年,一些富力老總爭相被抓的前述情形來看,楊家印最有可能是被控違法籌資罪。
楊家印太冷酷無情了
除了出任富力集團公司常務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這一最高職務,集團公司內各大板塊的直接關系都撇的自個兒。
根據公開資料,WannaCry的“富力社會財富”和富力金融控股公司,楊家印既并非常務董事長,也沒了任過紫苞人。富力汽車同樣如此。而富力商業地產楊家印離任副常務董事長,雖然當時是以商業地產公司上市計劃更改為由,但時間詢問處的逆反,不能不許人發笑。那時轉頭再看,更是一清二楚。
就連富力集團公司本身,不但楊家印并非紫苞人,再往上反射三層控股公司股東,都看不出楊家印的名頭。真是“一入勁旅深似海,從此許郎是途人”。
但這樣并并非就沒法追究許老板的法律條文責任了。犯罪行為和民事負債的性質是大不同的!逃得了債,不代表能鉆法律條文的空子!
我國法律條文在追究公司刑事責任時,是歸為“單位犯罪行為”一類。《刑法》第31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可以判為單位犯罪行為的罪名,刑法中還是很多的。
與眾不同的“大班椅”
楊家印離任商業地產副常務董事長,在這之前的商業地產重大戰略決策和經營行為,無疑他是第一直接責任人。而且以許老板集團公司常務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身份,各個板塊業務牽涉到法律條文上大是大非的問題,他都難辭其咎。富力總部會議室里許老板那張與眾不同的“大班椅”,他坐在上面出席了多少重大會議,那時銷毀會議紀要還來得及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富力社會財富未兌付的本息合計約340億元,這個金額是非常龐大的,參考一些P2P平臺未兌付金額對應的主要負責人被判刑的前述情形來看楊家印的犯罪行為行為可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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