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騰訊控股集團非常有限公司辦理手續了稅務更改,注冊資本由122億港幣設為1.05億港幣,降資振幅超過90%,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注冊資本與公司劉弘威眾多法律條文公法難題聯系密切,責任編輯進行深入探討。
一、思索:公司注冊資本的多少是否代表了公司整體實力?
1.注冊資本在股東完成出資后即轉化成為公司資產,注冊資本從實繳申請文件制改成認繳后后,股東在認繳時限期滿前無須履行出資義務,注冊資本實繳是否,都不能反映公司的凈利潤。
以下簡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注冊登記國家機高度關注冊登記的全體人員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應寫明公司的注冊資本;以下簡稱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核發出資證,出資證應寫明公司的注冊資本。
《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是企業經濟實體,有獨立的經濟實體個人財產,獨享經濟實體個人私有財產。公司以其全數個人財產對公司的負債擔責。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責;金潤庠公司的股東以其配售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擔責。
我國1993年《公司法》根據公司經營方式文本明確規定了不同的最高注冊資本額度,并采取了嚴苛的實繳資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條第九條首款明確規定:“以下簡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注冊登記國家機高度關注冊登記的全體人員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股東全數交納出資后,必須經原則上的申請文件機構申請文件并開具斷定。”2005年修改《公司法》時中止了按照公司經營方式文本來界定最高注冊資本額的明確規定,這一明確規定提高了有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率,與此同時,將以下簡稱公司的最高注冊資本從10萬―50多萬元統一降到3多萬元,將金潤庠公司的最高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多萬元降到500多萬元,修改后的《公司法》容許分期付款交納注冊資本,雖然其本質上仍然采用實繳資本管理制度,但實際上收緊了注冊資本控管。這種嚴苛的原則上資本管理制度不合乎資本主義的自然規律,投資者的主動性被嚴重壓制,其弊病越來越明顯,因此開始實施認繳資本管理制度,收緊注冊資本控管迫在眉睫。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切合了這一趨勢和要求,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首款明確規定,以下簡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注冊登記國家機高度關注冊登記的全體人員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與此同時,修改后的《公司法》對一般以下簡稱公司注冊資本的最高額度、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比率及出資繳納限期不予中止,出資數額與限期可以由股東(主辦人)自定,認繳資本管理制度同樣適用于于以下簡稱公司的注冊。2013年《公司法》改實收資本申請文件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申請文件注冊資本,包括: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外資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除上述所列的幾類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行業的非常有限公司外,文化、建筑、旅游、運輸、海關、審計、評估、信息等公司,也為認繳資本管理制度的例外,實行實繳及最高注冊資本管理制度。2.無論是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還是認繳制,資本維持原則作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沒有發生變化,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的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設立后的存續過程中,應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個人財產,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石,旨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公司的主辦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國家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抽逃出資罪:公司主辦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個人私有財產,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數額或者抽逃出資數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資本維持原則的公司法上的具體體現:在公司設立階段:首先,股東必須履行實際出資義務,包括依法按時實際交付貨幣、轉移個人財產等,與此同時并須依法辦理手續權利轉移注冊登記等相關的法律條文手續。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義務時,依法將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條文責任。其二,股東必須履行完全出資義務,包括全額交納出資、不得高估作為出資個人財產的價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等,以確保每一分公司資本都有一分公司實際個人財產與之相對應。股東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時,仍須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條文責任。其三,股東未依法履行前兩項出資義務時,相關人員的連帶法律條文責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時的股東或主辦人及董事在股東違反前兩項出資義務時,依法與該股東負連帶交納出資義務,以促進股東出資義務的監督與擔保履行,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其四,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機制。在前述股東出資義務及相關人員連帶交納出資義務未依法得到切實履行時,公司的負責人或者股東需要依法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公司成立后階段:禁止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除依據法律條文的特別明確規定并履行相應的法律條文程序外,公司原則上禁止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依法提取公積金與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的公積金原則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轉投資的對象、比例等須受到法律條文的嚴苛限制;公司的對外擔保及贈與行為須依照嚴苛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進行等等。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原則上情形和程序1.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并不代表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法》未明確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適用于條件。公司法屬于商法范疇,從其本質上講,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商事關系的私法。基于商事主體的平等地位,商事主體依法獨享廣泛的權利,并且在法律條文許可的范圍內,商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行 使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公司法》并未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適用于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只要公司認為有必要,都可以減少注冊資本,而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公司法二審稿》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股東除名后公司的減資義務:依照前款明確規定喪失的股權應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率足額交納相應出資。承購在學理上可以分為實質承購與形式承購兩類。實質承購主要發生在公司的資本過剩時,為了避免資本的閑置與浪費,宜減少資本以提高資本的效用。而形式承購則常見于經營方式嚴重虧損的企業之中,為避免虧損中的公司的資本額與實際資產嚴重不符,盡資本維持原則之要求,減少紙面上的注冊資本數額,以保護資本信用。除《公司法二審稿》關于股東被除名的承購程序外,公劉弘威,以下情形也可能導致公司承購:1. 公司注冊資本過高,股東沒有能力完成出資。股東因資金困難等原因無法按期實繳公司注冊資本時,可通過承購的方式免除該股東的出資義務;
2. 公司調整股東的股權比率。個別股東承購或股東不同比承購均可改變股東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率;
3. 公司需要回購股份。如解決股東之間的分紅、滿足股東退出,股東在無法進行股權轉讓的情形下,可通過承購將股權變現; 股東通過主張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退股,經公司同意回購其股份的,合乎條件的情況下可由公司進行承購,實現股東退出的目的;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了“對賭協議”,根據協議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合乎條件的情況下可由公司進行承購,實現投資方退出的目的;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剝離公司業務和資產。
5. 解決公司虧損或者解決公司資本過剩難題。有些公司在經營方式過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資本,造成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可通過承購的方式以發揮資本效能。
6.在公司出現負債無法清償時,提前承購,避免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公司股東在出資時限期滿前,為避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而產生的責任,提前采取承購行為,從而逃避公司負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無法履行到期負債時,未屆出資時限的未完全出資股東喪失時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受到法律條文的嚴苛限制,未經原則上程序承購的行為的后果,目前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不明確,而《公司法二審稿》對違法承購新增了明確規定。商法在準許商事主體自由行使權利的與此同時,為了防止其權利濫用而可能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也對其權利的行使不予必要的限制,即商事主體必須在法律條文容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超出法律條文容許的范圍行使權利,構成權利的濫用,不僅得不到法律條文的保護,而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條文后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個人財產清單。公司應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負債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注冊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更改注冊登記,并應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斷定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負債擔保情況的說明。以下簡稱公司的承購,一般而言必須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該決議文本應包括:①承購后的公司注冊資本;②承購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率的變化等。如法律條文對公司注冊資本有最高額度要求的,公司作出承購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原則上的最高額度;其次,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個人財產清單,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告期期滿后修改公司章程,最后辦理手續稅務更改注冊登記。未經上述原則上程序的承購行為,無法完成稅務更改注冊登記。然而,公司在辦理手續承購程序時,稅務行政部門并不能有效監督或發現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明確規定的程序,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公司減資程序是否有通知債權人的難題。嚴苛限制承購程序的初衷,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然而承購程序的設計上,卻不能有效監管公司通知債權人的行為。這就導致了瑕疵承購難題的大量存在,《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明確規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明確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國家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多萬元以上十多萬元以下的罰款。除此之外,現行的《公司法》并未就違法承購的責任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正在審議的《公司法二審稿》除與現行《公司法》就違法承購明確規定同樣的行政處罰外,第二百二十二條就違反承購明確規定:違反本法明確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這與目前公司違法承購時,法院對于股東判定的賠償責任基本一致,即公司承購違反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故意隱瞞負債且未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或者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從現行的司法實踐作法到《公司法二審稿》,公司承購程序違法,并未采取否決公司稅務更改注冊登記,將公司注冊資本恢復到公司承購之前的狀態,而是認為承購決議效力范圍不及于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公司股東需在承購范圍內承擔以下簡稱。三、小結
以上分析可見,承購背后有不同的利益考量,承購可能是商業行為,也可能是逃避股東出資義務的惡意行為。阿里巴巴是國內互聯網巨頭,民營企業的驕傲,騰訊承購的動機是什么?外人無法窺探,但其其本質出于商業考慮應是不容置疑的。阿里系有眾多的企業,蘇州騰訊控股集團非常有限公司承購對于阿里系的影響也未必有多大,承購后的騰訊的市值會不會受到影響,靜觀其變。
從司法實踐而言,雖然公司法對于違法承購的責任明確規定不明確,但實踐中違法承購并不能逃脫法律條文責任,《公司法二審稿》新增了違法承購的法律條文責任即是對承購管理制度的法律條文完善,承購行為在不損害債權人權益的情況下,應交給企業自己去考量。
咨詢熱線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