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認繳制”的“認繳”期限要有個量化的細則,防止一些公司以“虛高”資本混跡市場;對“認繳”或還沒有“實繳到位”前如出現“資不抵債”時,要有一個法定的權威解釋,不能讓公司經營者視“認繳”的法律制度為兒戲。
對公司公開經營資產狀況(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外)該公開的必須公開,讓社會組織及公眾任意時間空間的查詢、驗證。因此擁有一個誠實信用制度與公開透明化的體系功不可沒。
陳甬滬
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是2013年12月28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旨在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特別是將過去實施多年的“實繳”改為“認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熱議,由此人們也產生對注冊資本“認繳”后在交易“安全”上的擔憂,其實,準確認識《公司法》修改的條款,認知“認繳制”意義,認清交易中安全防范的內容,應該能讓所有創業投資與經營者真正共享到改革的紅利。
公司登記注冊制度的
三種繳付方式
修改后的《公司法》豐富了公司登記注冊中有限公司繳付注冊資本的方式。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改革開放沖鋒號的整整16年中,中國從沒有《公司法》,直到1994年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才出臺,隨著《公司法》的實施,注冊資本繳納及確定繳納的數量多寡,“降低、降低、再降低”就一直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大主題。
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即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限制的規定,公司設立沒有注冊資本這一門檻,大大減輕了投資者負擔,在激活市場經營主體和促進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成長,帶動就業,推動新興生產力發展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有限公司制度”是個舶來品,它是西方發達國家奠定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同時也對經營者安全交易具有提示性標注的功能。
注冊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既是公司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備條件,也是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信譽標識及承擔“有限”經濟責任的依據。
國際社會現施行的公司登記注冊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種繳付方式:
一是資格制,即“實繳制”,它不僅規定“資金”必須“到位”,而且規定最低繳付“數量”,比如歐盟大多數國家,像德國、法國都規定有限公司最低實繳注冊資本為2.5萬歐元。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基本采用“實繳制”。
二是認繳制,即授權資本制。這一制度規定注冊資本以章程記載為準,大致分三種情況:既可一次全部繳足的章程資本制,章程要求載明注冊資本的多少,就必須全部繳足到位;又有承諾資本制,即對于章程中載明的總額,先到一部分,然后由董事會根據市場情況隨時決定募集或發行。承諾制的最大特點為“授權股份”,公司在存續期內,董事會有可根據需要發行股份的權力;再有是分期資本制,即分期繳付,先到一部分,其余部分在規定期限內到位。認繳制以美國為代表,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的國家。
三是象征制(零繳制)。所謂象征制是指投資者在申辦公司時,法律只是象征性地規定發起人在登記注冊時應該提交的注冊資本數額。
象征制之說是基于法律規定的這一數額注冊資金不足以能使企業正常運行所需的必要資金。這一制度的優越在于,它不如“資格制”嚴格而排斥眾多創業者,同時也不如認繳制那么寬松。
象征制實質上是介于法定資本制與認繳資本制之間的一種最佳選擇的制度,它在承認法定資本制的同時,有條件地認可認繳制。
在新加坡,提交注冊資本時只須繳新加坡幣2元,如其他條件符合即可注冊公司。英國規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英鎊。”100英鎊的意義在于公司準入不設置門檻。隨著國際經濟發展互動性的增強,大陸法系國家分期繳付注冊資本的規定也隨之流行。如奧地利《公司法》規定,公司資本須全部認購和發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所例外,即附條件增資或授權增資時,允許采取授權資本制。
認繳制下的有限公司制度
公司實施的“認繳制”并沒有顛覆“有限公司”制度。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只是刪除了原來“實收資本”這一項內容,也就是說公司注冊資本并沒有取消,刪除的只是“實收”資本這一在“時間上”的概念或含義。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二款規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刪除的內容只是原規定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二十六條又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修改了原來規定的:“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并刪除了原來《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的條款。據此表明,公司章程作為企業“憲法”的地位又一次凸顯出來,另一方面行政機關過去“懷疑”或“假想敵”的觀念也開始改變,認同公司章程的規定與記載,并以公司章程的記載作為監督監管執法的依據,這是社會或者說市場經濟發展進步的必然選擇。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還強調:“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了原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比如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的第二款規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則強調:“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相應刪除原有規定的只是“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
以上條款的對比與規定的表述,表達出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冊資本制度仍然對某類某行業的公司采用“實繳”制度,廢除最低實繳資本的數額,只是為了支持創業投資,而從制度創新的意義上來說則更豐富了注冊資本繳納的方式,也就是說,新《公司法》施行注冊資本繳納的“雙軌制”。
由此可見,“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公司股東們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并詳細載明,各自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比例及數額;各自出資的方式,是現金、知識產權還是其他可當作產權物化的資產;各個股東自主約定后統一的出資期限。
同時,新《公司法》的“認繳制”也規定了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責任,盡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取消營業執照上“實收資本”項目的記載。但是對“認繳”的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如實將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登記事項向社會公示。
同時,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愿“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強調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備案信息及驗資報告對外公示。從中表達出注冊資本實行的雙軌制,及向社會公眾傳遞公示的意義與責任,所以說,“認繳”并沒有淡化公司注冊資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并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并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為認繳制構筑安全的
營商環境
新的《公司法》實施“認繳制”就是驗證中國市場化程度的一個指標,也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重要載體。為此,我們必須堅持“統籌規劃、制定制度、公共服務、營造環境”的指導思想,真正厘清政府、市場、企業與社會的關系,發揮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出政府的作用。
建立健全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的執法細則與流程是重要保障。認繳制后如何防范惡意行為的出現,考驗著市場監管部門的智慧。法治是化解來自各方面的風險和挑戰的法寶。
比如,對“認繳制”的“認繳”期限要有個量化的細則,防止一些公司以“虛高”資本混跡市場;對“認繳”或還沒有“實繳到位”前如出現“資不抵債”時,要有一個法定的權威解釋,不能讓公司經營者視“認繳”的法律制度為兒戲。
再比如,施行的公司年度報告制度、抽查制度與異常經營公司名錄制度,不僅要有可操作性,更要有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讓“影子政府”的概念,像一把利劍高高地懸掛在,誰違法違規誰將隨時隨地遭受法律法規的制裁,并且一處違法,處處受制,以昂貴的違法成本讓公司依法守法經營;同樣“影子政府”又是一縷陽光,以普惠的方式,時時讓守法合法經營的公司感受溫暖。
創建誠實信用綜合平臺,方便社會公眾對公司包括公司經營者個人信用信息的查詢與驗證,用創新社會治理的方式,是構筑安全交易與誠實信用體系的有效方式。
“認繳制”實施要取得預期效果,也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加強與其他各項改革的關聯性、系統性、可行性的研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全方位地發揮出誠實信用綜合平臺的作用。
國際社會通行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其本質是為了支持投資創業,發展社會經濟,并讓投資創業者以有限的“注冊資本”責任制度來防范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乃至“資不抵債”進入法院清產時,以現有實有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由此避免挫傷投資創業者因創業經營、發展經濟而傾家蕩產的積極性。
當然,國際社會也在制約某些有限公司因鉆法律空子而行“轉移、藏匿、揮霍”公司財物行為,西方大多國家都有規定公司每年向社會管理部門提交、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的公司營業狀況的義務,要滿足公開查閱的要求。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創業投資設立公司,表明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的產生,公司真實地提供企業設立時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并由管理部門確認的公司信息,這是商事登記注冊制度的核心。因此,各國強調登記注冊主管部門有接受公眾查詢公司狀況的義務。
如法國規定,商人所進行的所有登記注冊都應當在法國民商事通告官方公報(簡稱BODAC)上公告,內容有主要登記、次要登記、補充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等。強調商事法院書記官在完成商事登記注冊手續后,應當將商事登記注冊所有事項在官方公報上公開,任何人均可以從這官方公報上了解公司企業的情況,知道公司企業名稱、住所、機構、法人的法定形式、章程內容、活動性質和資產總額等,包括公司商事登記資產的出賣、公司的重整和法定清算。“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其決定和聲明事項按規定在《民事和商事公告公報》上公告后的16天內所進行的活動,該決定和聲明事項不能對抗能夠證明不可能知道此事的第三人”。
對公司公開經營資產狀況(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外)該公開的必須公開,讓社會組織及公眾任意時間空間查詢、驗證。因此擁有一個誠實信用制度與公開透明化的體系功不可沒。所以,要利用現代通信技術,創建設立一個綜合信用信息多功能平臺。它既是政府及相關部門政務公開、市場監管的流程的平臺,又是公司經營者合法自律經營、自我誠實信用表述的舞臺,也是社會第三方組織包括中介機構評價、描述的平臺,更是公司相關利益方和消費者查詢與表達訴求的平臺。
強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公司的市場監管執法中的銜接是保證安全的重要環節。比如不能以罰代法,以財產制裁替代人身制裁等等,特別要借鑒與運用好西方國家施行的“撩開公司面紗”原則,即一旦發現有限公司有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自行請求破產還是被動破產的,最終都會落得“傾家蕩產”結局,只有這樣,才能對虛假認繳、不實認繳或非法轉移隱匿、占有處分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權益,真正營造一個公平競爭、又有利于投資者創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如此,相信“認繳制”完全可以避免交易不安全的風險,而“皮包公司”也將無處藏身。
(作者系上海市工商局高級統計師。周知秋編輯,工作郵箱:zhouzhiqiu@j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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