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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粘冠/民事訴訟辯護律師、桂亦威/民事訴訟辯護律師|Jalgaon
【所得稅詩話】按
公法中,他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掛牌上市公司認購網絡平臺,為了減少認購網絡平臺股東稅賦,在地稅中介機構的建議下,更改注冊門牌號,從而更改組織機構方式。一般來說,由非常以下簡稱公司更改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但是,這種操作方式方式另一面具有很大的地稅風險,考慮認購網絡平臺所持的掛牌上市公司股票總市值很大,可能會遭遇幾個小目標等級的未準。為此,可能有人會困惑,民營企業甚么都未做,為什么要繳課稅金,另一面的原因和法律條文依據是甚么?他們特做概要導出。
【辯護律師分析】
一、掛牌上市公司員工認購網絡平臺被要求開戶稅金的法律條文依據是甚么?未準如何排序?
掛牌上市公司員工認購網絡平臺需要未準,一般來說的方法論系:其認購網絡平臺更改組織機構方式(非常有限公司更改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未向地稅部門托管繳課稅金。而這里頭就可能會存在兩個壞習慣:其一民營企業更改組織機構方式不牽涉到地稅事宜,無須課稅;并有民營企業更改組織機構方式都要課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地稅總局關于民營企業并購業務民營企業所得稅處置若干個難題的通告》(稅務〔2009〕59號)第二條的規定:本通告所稱民營企業并購,是指民營企業在日常生活經營公益活動之外發生的法律條文內部結構或經濟內部結構關鍵性發生改變買賣,包括民營企業法律條文方式發生改變、負債并購、股份全面收購、資產全面收購、分拆、并立等。
因此,勞工法微觀上的民營企業并購的基本概念并不是他們一般來說所認知的廣義微觀的并購,民營企業法律條文方式的發生改變也屬于民營企業并購買賣的專業領域。民營企業法律條文方式的發生改變難道是幾項買賣公益活動,那么就必定牽涉到地稅處置難題。
為此,59號文第四條進一步規定:民營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民營企業、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機構,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民營企業進行托管、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民營企業發生其他法律條文方式簡單發生改變的,可直接更改地稅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民營企業所得稅課稅事宜(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更改后民營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故,公司法人轉變為非法人組織機構的,視同民營企業進行托管、分配,股東重新投資設立民營企業。公司視同托管取得的收入以及股東從公司視同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納民營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案例系虛構)以某掛牌上市公司認購網絡平臺為例,該認購網絡平臺原為非常有限公司(簡稱“某認購網絡平臺”),于2023年3月26日更改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假設某認購網絡平臺所持掛牌上市公司股票數量為5000萬股,更改當日,掛牌上市公司收盤價為80元/股。依據59號文,民營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視同托管、分配。以轉換日股票公允價值排序,某認購網絡平臺視同托管股票的收入為:40億元(5000萬*80元)。同時,假設某認購網絡平臺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已實繳到位。大致可以確定的是,某認購網絡平臺取得掛牌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始投入成本為2000萬元。
因此,某認購網絡平臺轉換日民營企業利潤約39.8億元(認購網絡平臺不考慮其他成本)。按照公司25%的民營企業所得所得稅,某認購網絡平臺應當交納的民營企業所得稅約為:9.95億元。同時,轉變組織機構方式視同分配,因此,某認購網絡平臺股東視同分紅,自然人股東微觀應當按照20%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約為:5.97億元(39.8-9.95)*20%。據此,某認購網絡平臺因轉變組織機構方式,視同托管、分配,應當合計交納的民營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約為:15.92億元。是不是要未準N多個小目標?
針對59號文,可能會有人提出這樣的困惑:法人轉變非法人組織機構方式,視同托管、分配,非法人轉變為法人組織機構方式(如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轉變為非常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課稅?(先不論是否可以轉換,他們假設可以轉換)
他們認為,盡管非法人轉變法人組織機構方式也屬于59號文規定的民營企業并購方式,但是,59號文對于視同托管、分配有具體明確指向,非法人轉變法人組織機構方式不涉及地稅處置難題。其另一面的深層次原因是:非法人民營企業本身就所得微觀沒有課稅資格,其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非法人民營企業所取得的收入均由其投資人申報課稅(個人5%-35%所得稅區間、民營企業25%),投資人則沒有分配繳稅的環節。法人民營企業則不一樣,其本身就具有課稅資格,法人民營企業就其所得一般來說需要交納25%的民營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小型微利民營企業及適用特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微觀若再分配民營企業取得的收入,個人還需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居民民營企業則免稅。
一般來說情況下,以個人投資者為例,非常以下簡稱公司比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綜合所得所得稅(個稅+企稅)要高;以居民民營企業投資者為例,非常以下簡稱公司與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綜合所得所得稅基本一致。因此,站在稅賦率的角度,勞工法沒有必要就非法人轉變為法人民營企業組織機構方式的行為征稅。畢竟,大多數情況下,法人民營企業組織機構方式所承擔的綜合稅賦要比非法人民營企業高。公法中,也極少甚至不太可能出現非法人轉變法人民營企業的情況。
二、未準這么多,掛牌上市公司員工認購網絡平臺為什么還要“自甘風險”?
分析至此,難道法人民營企業轉變為非法人組織機構方式,屬于民營企業并購行為,需要申報課稅。對于掛牌上市公司員工認購網絡平臺,其所持極高總市值的股票,轉變組織機構方式就需要交納巨額稅金,為什么公法中還是有不少民營企業觸雷?這里頭存在如下幾個原因:
1、中國大多數民營企業老板地稅意識極差。這也與我國以前征管環境比較寬松,以及中國人注重人情關系有關。公法中,但凡民營企業或個人出現法律條文糾紛、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風險,民營企業或個人腦海中優先想到的就是找誰來擺平此事,較少從法律條文微觀分析、溝通及解決此事。以此循環往復,民營企業或個人法律條文意識淡薄,甚至視法律條文為無物或者視其為掌中之物。奈何,法治大道是趨勢,公平正義是目標,地稅監管及稽查也越來越透明、隨機、公開以及數字化。人情關系因素在絕對違法違規及公開透明的程序面前,也無濟于事。
2、中國大多數民營企業老板呈“逃稅”“慣犯”,且屢次嘗獲甜頭,認為偶爾一次的違規行為并不會被地稅部門盯上,加上大多民營企業老板具有人際資源,也認為其在出現風險時,能夠活絡擺平。殊不知,數字技術的提升,推動了整個社會信息治理、搜集、分析水平的快速發展,以前因人手不足、道德因素、監管水平非常有限等因素,導致的大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無法及時監管到位,致使法律條文威嚴喪失的局勢,逐漸開始逆轉。大數據時代,地稅機關完全可以依賴數字技術,高效針對地解決高收入、高資產人士的偷逃稅等監管難題。
3、地稅中介機構市場的泛濫、不規范:但凡注冊民營企業,絕大多數民營企業老板都會收到宣稱“解決民營企業高稅賦難題”“地稅籌劃”“稅收洼地”的短信及電話。這些人宣稱自己是專業機構、專業人士,能夠合法合規地解決民營企業高稅賦的難題,通過地稅籌劃、稅收洼地,大幅度減少民營企業稅賦。民營企業老板也正是基于對“專業人士”的信賴以及受合規“避稅”的誘惑,往往都會選擇與上述“專業人士”合作。他們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大多數市面上的地稅專家、地稅中介機構等聲稱的大多數“地稅籌劃”的方式,都是違法違規的,都是偷逃稅行為,是“假稅籌”。民營企業老板務必擦亮眼睛,都數字治稅時代了,還想著怎么逃稅、聽信所謂的怎么“合規避稅”。其實,公法中不少認購網絡平臺民營企業的這種組織機構方式的轉變方式,不也是市面上這些打著“地稅籌劃”旗號的“專業人士”所“籌劃”的產物嘛。
4、當然掛牌上市公司認購網絡平臺之所以甘冒風險選擇轉換民營企業組織機構方式,最大的原因還在于這種方式能夠最大程度的“節稅”。承前所述,非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法人單位,具有所得稅微觀的課稅資格,需要就其所得交納25%所得稅,其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分紅的,還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認購網絡平臺的股東而言,如果其想從二級市場套現,會遭遇接近40%的高額稅賦。
但是,如果認購網絡平臺從非常有限公司轉變成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認購網絡平臺就可以通過控制套現的節奏,每年控制從二級市場套現的金額,確保分散至每個合資經營人的套現金額在合理范圍內,這樣就可以有效控制每個合資經營人所承擔的稅賦。因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人適用生產經營所得“五級累進所得稅”(5%-35%),除此之外,其合資經營人還可以像拿工資收入的個人一樣,每年享受6萬元生計費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住房、老人扶養)等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總之,他們還是警示民營企業老板,警惕假“地稅專家”、警惕假“稅籌”、警惕所謂的“稅收洼地”,要樹立地稅合規意識、樹立勞工法遵從意識。于此,在數字治稅時代,民營企業才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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